屯里猪场生产设施整体搬迁项目用地于2015年12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5〕38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屯里猪场生产设施整体搬迁。
二、征用土地位置
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樊村坡与长塘镇定西村交界处。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青秀区长塘镇洞江村洞江坡、青龙坡征地面积9.830公顷,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第5、24、26村民小组、柳里坡4、21、22、23村民小组征地面积10.061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区片征收平均价 |
洞江村洞江坡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1652 |
38.40 |
96.00 |
洞江村青龙坡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9.6648 |
38.40 |
96.00 |
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第5、24、26村民小组、柳里坡4、21、22、23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10.0618 |
38.40 |
96.00 |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洞江村洞江坡 |
一般农用地 |
0.1652 |
383.8515 |
575.7773 |
28.2897 |
0 |
洞江村青龙坡 |
一般农用地 |
9.6648 |
6.3301 |
9.4952 |
0.5417 |
0 |
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第5、24、26村民小组、柳里坡4、21、22、23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10.0618 |
381.1574 |
571.7360 |
26.8001 |
6.6795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7月8日至7月21日
复核时间:2016年7月22日至8月4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青秀区悦宾路1号)、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32号)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梁 波、李 阳 联系电话:5826275、4713661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