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东沟岭金桥大道工程项目于2012年5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554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东沟岭金桥大道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东沟岭片区。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公顷)
三塘镇降桥村大乌坡一、二组4.0239公顷;降桥坡一组:0.1577公顷;大乌坡二组:0.5751公顷;高峰林场:3.0507公顷;大乌坡一、二组与高峰争议地:0.219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和《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拨)用土地单位 |
区 片 |
系 数 |
土地 地类 |
土地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大乌坡一、二组 |
二 |
1.4 |
一般农用地 |
3.8450 |
45.00 |
117.00 |
建设用地 |
0.1789 |
45.00 |
45.00 | |||
大乌坡二组 |
二 |
1.4 |
一般农用地 |
0.5751 |
45.00 |
117.00 |
高峰林场 |
二 |
1.0 |
一般农用地 |
2.4085 |
45.00 |
117.00 |
大乌坡一、二组与高峰林场争议地 |
一 |
1.4 |
一般农用地 |
0.0663 |
52.50 |
139.50 |
二 |
1.0 |
0.0663 |
45.00 |
117.00 | ||
降桥坡一组 |
一 |
1.4 |
一般农用地 |
0.1577 |
52.50 |
139.50 |
高峰林场 |
一 |
1.0 |
一般农用地 |
0.6422 |
52.50 |
139.50 |
大乌坡一、二组与高峰林场争议地 |
一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864 |
52.50 |
139.50 |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和南府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单位:万元)
被征(拨)用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小 计 |
大乌坡一、二组 |
181.0770 |
456.7860 |
23.0700 |
660.9330 |
大乌坡二组 |
25.8810 |
68.3258 |
3.4508 |
97.6576 |
高峰林场 |
142.0965 |
229.2810 |
19.2673 |
390.6448 |
降桥坡一组 |
8.2775 |
22.5148 |
1.1825 |
31.9748 |
大乌坡一、二组与高峰林场争议地 |
8.7355 |
18.0068 |
0.9950 |
27.7373 |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的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4日
复核时间: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7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宁亚红 联系电话:3290759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