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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23号

发布时间:2016-03-23 17:13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广西五金化工塑料物流中心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资函〔2008〕286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西五金化工塑料物流中心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

江南区沙井大道西面。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委员会、南乡村5、8、10、11组、同乐村25、27、28、34、定秋坡28队合计征地面积3.460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区片

系数

征收地类

征收面积

土地补偿标准

区片征收平均价

沙井街道南乡村5组


建设用地

0.2437

60

60

沙井街道南乡村11组

1.4

一般农用地

0.1587

52.5

139.5

沙井街道同乐村27组

1.4

一般农用地

0.1109

60

60


建设用地

0.0511

52.5

139.5

沙井街道南乡村10组

1.4

一般农用地

0.0359

52.5

139.5

沙井街道同乐村34组

1.4

一般农用地

0.1953

52.5

139.5

沙井街道同乐村25组

1.4

建设用地

0.0800

60

60

沙井街道同乐村定秋坡28组

1.4

一般农用地

0.0211

52.5

139.5


建设用地

0.4999

60

60

南乡村委员会

1.4

一般农用地

0.3351

52.5

139.5


建设用地

0.0673

60

60

沙井街道同乐村27组

1.4

一般农用地

0.3710

52.5

139.5


建设用地

0.0554

60

60

沙井街道同乐村26组

1.4

一般农用地

0.4630

52.5

139.5


建设用地

0.4913

60

60

沙井街道同乐村34组

1.4

一般农用地

0.0966

52.5

139.5

沙井街道同乐村25组

1.4

一般农用地

0.1837

52.5

139.5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地 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

沙井街道南乡村5组

建设用地

0.2437

2.2452

0

0

0

沙井街道南乡村11组

一般农用地

0.1587

8.3335

22.6671

1.1905

0

沙井街道同乐村27组

一般农用地

0.1109

9.1186

15.8317

0.8315

0

建设用地

0.0511

沙井街道南乡村10组

一般农用地

0.0359

1.8830

5.1218

0.2690

0

沙井街道同乐村34组

一般农用地

0.1953

10.2550

27.8936

1.4650

0

沙井街道同乐村25组

建设用地

0.0800

5.1643

0

0

0

沙井街道同乐村定秋坡28组

一般农用地

0.0211

33.3552

3.0178

0.1585

0

建设用地

0.4999

南乡村委员会

一般农用地

0.3351

21.9332

47.8570

2.5135

0

建设用地

0.0673

沙井街道同乐村27组

一般农用地

0.3710

22.2450

51.1980

2.4724

0

建设用地

0.0554

沙井街道同乐村26组

一般农用地

0.4630

53.0890

63.8940

1.8658

0

建设用地

0.4913

沙井街道同乐村34组

一般农用地

0.0966

5.0715

13.7945

0.7245

0

沙井街道同乐村25组

一般农用地

0.1837

9.6425

26.2276

1.3775

0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货币安置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3月22日~4月4日

复核时间:2016年4月5日~4月18日

登记地点: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黄  英            联系电话:0771-4881693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22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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