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及石材加工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3〕348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仓储及石材加工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
邕宁区蒲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第7、、8、9、27、31村民小组合计征地面积3.901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 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 面积 |
土地补偿 标准 |
区片征收 平均价 |
张村村新平坡第7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253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31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6857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27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2.4759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9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2587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8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2596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7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136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9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050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27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804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31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308 |
45 |
108 |
张村村新平坡第9村民小组 |
三 |
1.0 |
一般农用地 |
0.0664 |
45 |
108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助)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 单位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附着物 补偿费 |
张村村新平坡第7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253 |
1.1367 |
1.5914 |
0.1895 |
0.0379 |
张村村新平坡第31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6857 |
30.8547 |
43.1966 |
5.1425 |
1.0285 |
张村村新平坡第27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2.4759 |
111.4137 |
155.9792 |
18.5690 |
3.7138 |
张村村新平坡第9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2587 |
11.6394 |
16.2952 |
1.9399 |
0.3880 |
张村村新平坡第8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2596 |
11.6802 |
16.3523 |
1.9467 |
0.3893 |
张村村新平坡第7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136 |
0.6111 |
0.8555 |
0.1019 |
0 |
张村村新平坡第9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050 |
0.2226 |
0.3116 |
0.0371 |
0 |
张村村新平坡第27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804 |
3.6162 |
5.0627 |
0.6027 |
0 |
张村村新平坡第31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308 |
1.3839 |
1.9375 |
0.2307 |
0 |
张村村新平坡第9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664 |
2.9895 |
4.1853 |
0.4983 |
0.0997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5年12月14日~12月25日
复核时间: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18日
登记地点: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0771-4713661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