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09号)要求,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依据自治区公开的用地批复信息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一书三(四)方案等相关信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南宁市2020年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纪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0〕150号)要求,土地征收预公告、听证的主体由属地县(区)政府开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原则,我局不再公开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一书三(四)方案等相关信息,改由各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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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