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征预〔2019〕308号
我局原已以南国土征预〔2018〕310号文发布南宁市海晖路初级中学项目征地预公告,对编号为LX0113201800004的建设用地规划蓝线图范围共3.5428公顷用地进行征收。2018年5月24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新的《规划蓝线图》(编号:YD0113201800133),该项目蓝线图范围发生改变,增加了2.2938公顷,现再对增加部分的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申请的南宁市海晖路初级中学项目的建设,土地用途拟为科教用地。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