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康户: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你户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你户于2023年6月6日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自行腾空房屋交出土地。江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机构于2023年5月26日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你户。截至2024年8月22日,你户仍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催告你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腾空你户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邕津村8组205-2号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户有权向我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你户承担。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