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户: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你户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你户于2023年5月19日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自行腾空房屋交出土地。你户签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截至2024年7月3日,仍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5〕9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催告你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腾空你户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仁义村九组13-2号的房屋并交出土地。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户有权向我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你户承担。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