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崇佳户:
2013年10月10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国土征预〔2013〕195号文发布南宁生物制药生产区储备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组织对相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南宁生物制药生产区储备项目用地已于2014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国土批函〔2014〕855号文批准。
你户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邕津村14组359-1号住宅房屋属于南宁生物制药生产区储备项目用地范围。2022年8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9号),公告了该项目用地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2023年2月16日,我局作出南宁生物制药生产区储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谭崇佳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0号),公告了你户上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期限内,你户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同时,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与你户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你户仍拒绝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23年5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南宁生物制药生产区储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谭崇佳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23〕132号),对你户上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
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有关“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的规定,现责令你户于2023年6月6日前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自行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交出土地(责令交出土地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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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生物制药生产区储备项目责令交出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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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