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二5、6、10、12队:
五象新区11号农民回建安置项目用地范围在中国东盟国际物流基地储备地块一项目和南宁国际物流基地24号路(物流基地7号路-13号路)项目范围内,上述两个项目分别于2014年7月19日、2012年12月27日由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国土征预〔2014〕420号、南国土征预〔2012〕360号文发布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受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组织对相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丈量登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尚有你们各队合计6.3348公顷土地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五象新区11号农民回建安置项目用地已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5〕494号文批复。2019年6月20日和2019年7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和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先后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8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11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11号)发布后,你们各队未在规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你们各队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由于你们各队拒绝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建设。
我局于2019年7月7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11号文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南府复〔2019〕369号)。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各队于2020年2月14日前交出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书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