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规〔2017〕5号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并已经2017年10月25日局业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日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约束违法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和信用环境的改善,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1279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是指通过对参加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好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的列入信用“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 “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因重大税收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因重大工商失信或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南宁市范围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交易服务费行为的;
(四)南宁市范围内,被认定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
(五)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六)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八)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囤地炒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七条 信用“红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审核认定。初步名单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列入信用“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筛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异议材料无效的,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确定最终名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正式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内,被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存在失信行为,或发现信用“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属实的,从信用“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及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信用“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核实不应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公示。筛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审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异议材料无效的,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确定最终名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完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七)延期管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身份证、法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涉及单位、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对外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限制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二)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十三条 信用“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信用“红名单”主体因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从信用“红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信用“黑名单”主体因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从信用“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若违法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完毕,一般依据第八条第六款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信用“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信用“红名单”主体的信用记录自动延期,信用“黑名单”主体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四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