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自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擅自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涉嫌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关于编制灵川县交通图的协议》(复印件);二、《灵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请予核实广西精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地图有关情况〉的回函》;三、《灵川县12幅乡镇交通图》图样及刻录件;四、《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五、《广西自然资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关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请予检定地图编制情况有关事宜的复函》;六、《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七、广西精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灵川县交通图项目的情况说明》;八、《询问笔录》五份;九、营业执照及测绘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十、现场调查取证照片及录像等。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3〕1067号)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自然资处听告〔2023〕3号),依法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2〕3号)附件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中规定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测绘成果;
三、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的处罚决定,请到我局719号办公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项缴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
电? 话:0771-5609408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