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公司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在公司官网www.baling.com.cn上展示一幅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3〕6011号);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三、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展示应当送审未送审地图的情况说明》;四、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图片情况补充说明》;五、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展示地图(截图说明)》;六、王宁和廖富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七、广西英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说明》;八、《现场勘验笔录》;九、现场勘验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3〕841号)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自然资处听告〔2023〕1号),依法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8月23日,你公司已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书面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附件3《广西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6的规定以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2〕3号)附件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3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的处罚决定,请到我局七楼719办公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项缴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若晖? 杨德宁
电? 话:0771-5609405
邮? 编:530021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