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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批发部于2020年8月1日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6号海吉星市场C2-A15号的南宁市李德勤水果批发部店内销售展示的“HUONG MIEN TAY”牌红心青柚上粘贴的水果商标贴纸及30个外包装箱上的商标附着地图图形未标注审图号且未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外,你批发部保存有15548个未粘贴的“HUONG MIEN TAY”牌水果商标贴纸附着地图图形未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你批发部展示未经审核地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展示未经审核地图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对李德勤及韦景良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三、现场调查取证照片;四、授权委托书;五、南宁市李德勤水果批发部《关于南宁市李德勤水果批发部销售翡翠红心柚商标及外包装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地图图形有关情况的说明》;六、你批发部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七、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图检字(2020)第48号]为证。
我局已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你批发部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1〕2号)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自然资处听告〔2021〕1号),依法告知了对你批发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批发部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批发部展示未经审核地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没收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即没收30个“HUONG MIEN TAY”牌红心青柚外包装箱以及15548个“HUONG MIEN TAY”牌水果商标贴纸。
四、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批发部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及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项的处罚决定,请到我局719号办公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项缴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批发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
电? 话:0771-560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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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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