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丽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缩短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期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期满后才可重新制定规划”问题的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明确: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规划修改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期限为15年,目前该规划已上报国务院,预计近期内可获得批复;规划期限内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所述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明确:建立村庄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制度,有条件有需求的可适时开展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项目发展需求,依法依规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受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约束,新建或扩建项目土地没法落实”问题的答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有关规定,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合理用地空间,其中,项目用地超过30亩、依法依规不符合单独选址、非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或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高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原则上“进区入园”并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必须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
三、我局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要求。积极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并分解下达到乡(镇),由乡(镇)分解到行政村,按“县级总量控制、乡(镇)单元统筹、行政村具体落实”的原则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管控,合理预留腾退空间。
(二)我局将积极引导各乡(镇)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农村各项建设活动,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有序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效措施盘活、释放存量用地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最后,诚挚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