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毓宁等九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旧城改造片区预留社区便民服务用房的建议》(第22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规划编制方面
为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市已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按照步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在中心城区划定165个与规划管理单元相匹配的社区生活圈,以乐龄生活、儿童友好、活力共享为理念,构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同时结合社区中心和邻里中心建设,按“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集约化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设施。由城区(开发区)分区规划进一步明确各社区生活圈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数量和位置,指导详细规划重点落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独立用地需求。同时,我局在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充分结合城市更新项目,进一步补充完善社区卫生、社区养老、党群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等社区服务设施。
二、政策文件方面
为补充完善我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我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如《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2〕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150号)等,对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的建设、移交等做了明确规定。
同时,我局认真落实《加强城市居民小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桂组发〔2020〕10号)关于居民小区党群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配置,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的要求,在居住用地地块出让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具体设置要求。
三、具体实施方面
(一)在居住用地地块出让时,我局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需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如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党群服务中心、居民健身设施等)的内容及规模要求,并在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查、落实,并要求其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于未按要求配建、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不予审批及通过验收。
(二)根据“15分钟、5-10分钟”生活圈建设要求,按人口分布及服务半径,我局在审查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规划研究方案时,要求需完善相关社区服务设施如社区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党群服务中心、幼儿园、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包括便民商业网点、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等)等。其中,除幼儿园须独立占地设置外,其他设施可配建设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落实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进一步补充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规划支持和空间要素保障。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