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函〔2023〕2406号
马君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南宁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的建议》(2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行政处罚职责的通知》(南编办〔2021〕53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未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内容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另根据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目前我市对于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后如何处置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市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单位推动南宁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相关规定的出台,以便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消除其违法状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