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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29 15:4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自然资函〔2023〕2378号

陈振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调控力度,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统筹规划的建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1号)相关要求,科学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同时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我局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相关要求,强化用地规划保障,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层面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二、关于加强政策落实,推动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2021年1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1号),围绕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相关内容提出了要求,为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同时根据(桂自然资发〔2021〕4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布局。

三、关于简化用地审批手续,提高用地备案效率的建议

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1号)相关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已下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精简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流程和材料清单。我局将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用好相关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四、关于加强用地政策宣传,形成齐抓共管促发展格局的建议

一是2021年3月,我局编制了《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导手册》分发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乡镇,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提供保障。二是2022年5月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参加了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业务视频培训班,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切实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需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最后,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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