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征拆工作难点的建议》(第12.02.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做好征地程序方面的建议
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基本保持稳定,政策有效期一般为5年。我市陆续公布实施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规〔2018〕15号)等政策文件,执行期约为2-5年,基本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为推动我市城市建设,2020年12月29日我市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将近年多个文件进行调整、修订及完善,新调整政策与旧政策基本上差异很小,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基本按原政策执行,只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原旧政策将补偿方式调整为奖励方式,仅增加了非住宅货币补偿签约奖、特殊困难群体签约搬迁奖,对住宅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南宁市实际情况稍作上调,新调整政策更符合实际和人文关怀。
同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也总体保持稳定。我市已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2〕5号)等政策,更加注重发挥货币化安置作用,注重提升奖励效果,加快推动安置工作落实,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积极性。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市已严格按照新的程序要求开展征地工作。
二、关于加强征拆宣传工作的建议
征拆工作涉及面广,被征拆人员数量较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能让更多人了解到征地拆迁政策。我市相关部门印发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 〔2022〕136 号),要求城区召开动迁大会,大会上宣传解读房屋征收政策和补偿安置方案,让被征收人更好了解征收政策和听取解决被征收人诉求。同时,我市坚持组织征地拆迁业务培训,培训征拆工作人员,确保征拆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能够依法依规开展征地,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市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府信息公告,政策文件的公开方式,及时将征地补偿政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有效扩大群众的知情权。
三、关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建议
为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我市坚持“三级协调,一线为主”的问题协调机制,对于一般的征地拆迁问题,首先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报市级有关部门研究;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时,注重在程序上认真倾听群众声音,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地群众可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按规定申请听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再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关于健全社会保障措施的建议
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不涉及养老保险,我市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对特困户的保障措施及人文关怀补助措施。对烈士遗属、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对特困户给予人文关怀补助。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自治区已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我市将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落实工作,坚决杜绝未保先供,坚持实现“应保尽保”。
感谢您对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