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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六次会议第11.06.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8-20 16:01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自然资函〔2021〕3445号



民建南宁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强首府战略下利用司法途径盘活南宁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建议》第11.06.184号提案收悉。该提案由我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共同主办。根据各部门职责,我局主要牵头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统计汇总,提供疑似闲置土地地块数据,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做好本级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以及数据填报工作,指导各县自然资源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疑似闲置土地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整改等工作。市工信局负责依据我市具体情况,从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税收产出、资源消耗、生产状态、环境影响、就业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出发,研究制定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标准,并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审查工业类疑似闲置土地项目是否履行《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书》有关条款,配合提出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意见,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工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服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利用司法途径释放涉及司法案件的土地资源和低效工业用地,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并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确保土地等稀缺资源重归社会流转,得到充分利用。经研究,现对该提案中涉及我局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政府引导、各部门联动工作情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处置闲置土地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2021年5月17日和19日关于盘活我市存量土地的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强首府战略,聚焦强治理工作,盘活我市存量土地,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南宁市2021年度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2021年8月13日市政府城建业务工作会已审议通过《方案》,下一步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根据该方案内容,我市将成立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察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方案》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闲置土地盘活的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专人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按期完成。

对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类项目依法履行《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协议书》有关条款;五象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我局按权限分工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收取开工违约金;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五象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我局按权限分工依法报请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针对不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积极联动,消除闲置原因,推进宗地具备开工条件。

(一)对因地上附着物未清理、存在土地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快附着物的清理和纠纷的协调;对周边配套未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发改部门优先将周边路网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建开工计划,工信部门做好工业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宗地达到开工条件,采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综合考量受规划和政策影响的宗地。受到规划影响的宗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充分协商,在充分考量属地实际条件的情况下,对具备完成调整规划等条件开工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方式进行处置;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协商采取协议收回或者置换的方式进行处置。对受到楼堂馆所政策影响的宗地,发改部门对项目立项是否仍符合现行政策进行充分论证,具备条件开工的,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采取收回方式进行处置。

(三)减少公共项目临时占用的影响。对因修建公共项目穿过或施工工地工棚临时占用宗地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公共项目施工业主协商加快施工进度,尽快腾空场地消除影响,恢复宗地开工条件。对宗地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对仅用于抵押融资的宗地,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置换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运用大数据、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情况

(一)运用系统大数据分析指导决策

当前,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主要通过自然资源部开发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来实现。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利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管和预警功能,通过现场巡查,核查工业项目实际开竣工情况。对已经形成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我局积极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方案》也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对监管系统内预警的疑似闲置土地以及预计到达闲置状态的地块开展核查,对未按期动工的地块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动工,经核实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地块及时上传证明材料消除系统预警,核实属于闲置土地的按照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以用为先的原则,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加大处置力度,切实降低闲置土地数量。

(二)建立土地与招商引资联动机制

2019年市工信局与我局联合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发布和实施<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9年修订)>的通知》(南工信规〔2020〕1号),对南宁市内各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我局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时,根据市工信局、各城区、开发区对工业项目的审查意见,在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对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作出了约定,并列入由各城区、开发区与竞得人签订的《工业项目履约保证协议书》中进行监管。

为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我局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推动我市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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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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