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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对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7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9 16:42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自然资函〔2021〕3424号


陆仕冬、胡学东、陈筱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民产业用地(三产用地)开发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出台三产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办法工作情况

我市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始于1995年。2013年开始实施产业留用地安置和住宅留用地安置(含配套公益设施用地)。目前正在实施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一直沿用该方式对被征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安置。我市为进一步规范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在考察调研先进地区留用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表明:“本办法所称安置留用地是指依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故《办法》是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作为参考依据,安置留用地概念涵盖了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是指依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

二、三产用地开发利用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情况

(一)关于主动服务于民,监督管理三产用地的建议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对原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下设商品房销售整治、“小产权房”整治两个专项工作组,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销售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局组织精干力量,及时对三产用地、回建安置用地审批资料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小产权房”排查工作,不断完善三产用地、回建安置用地情况统计台账。并向各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产业用地、回建安置用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明确涉及违法建设的产业用地、回建安置用地项目,在经依法处理之前,一律不得进行规划核实。

我局采取发函等方式,组织协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三产用地、回建安置用地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批后监管工作,对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巡查;组织市住建局在履行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责,监管好房地产行业的同时,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工作,与规划审批不符的项目不能进行施工图备案;组织市房地产协会、市消费者协会按职责要求,做好会员管理工作,对住房消费者进行正确引导。

(二)关于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的建议

我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秉承科学编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的原则,围绕城市功能区规划,结合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并积极引导企业按用途申请使用。

市住建局将依职能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指导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多渠道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三产用地建设租赁住房。2021年5月10日印发的《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宁市2021年度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租赁〔2021〕2号),要求各城区(开发区)在2021年选取一个集体土地(留置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探索试点,以此为基础逐步探索依法依规、符合实际的租赁住房开发模式。

(三)关于建立公开招商选商机制的建议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代建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该条款明确了产业用地公开招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牵头,跟踪指导。市投促局结合今年全市“行企助力转型升级”行动,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专题招商,积极推荐实力强、规模大、水平高的企业与具有三产用地的城区对接合作事宜,通过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三产用地产城融合发展与创新发展。指导具有三产用地的城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明确要求合作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及规划条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规定的良性发展方向,严禁产业用地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确保三产用地合法建设。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法销售工作情况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坚决禁止产业用地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同时,我市印发了《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主体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小产权房”“三产房”建设销售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依法依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目前,我局已组织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定期不定期公告辖区产业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公布包括涉嫌违规建设“三产房”在内的“小产权房”排查情况和处置情况,全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如《南宁晚报》刊登产业安置留用地、住宅安置留用地相关政策的宣传,《南国早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对正在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的《南宁市征地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点报道,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南宁头条、广西新闻网、南宁新闻网、光明网(手机版)、人民法制网等网站,在广西新闻频道、南宁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不定期发布关于“小产权房”虚假广告整治、违规建设执法督察整治等工作信息。同时,采取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新申报产业用地项目报建手续的业主及广大市民群众进行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产业用地相关政策的认识,从主观上积极抵制违规建设、销售、购买“三产房”的行为。另外,我局已在网站建立有关产业用地、回建安置用地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平台,为社会各界查询产业用地、回建安置用地审批结果的信息和鉴别包括涉嫌违规建设“三产房”在内的“小产权房”提供了便利条件。

2020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三产房”项目广告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在售房地产项目221个,其中小产权房150个;检查房地产售楼部141家、房地产中介57家、广告经营者62家、广告发布者47家;检查传统媒介电视2家、报刊杂志4家、互联网网站13个、互联网新媒体9个、户外广告129处;开展行政约谈1次;接到投诉37件、信访20件;立案查处“小产权房”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起、结案1起,罚没金额6100元。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立法,强化管理。《办法》作为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颁布实施时间尚短,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情况会不断出现,现有的部分规定或内容可能存在不够细化、明确等问题。我局将继续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管理相关工作。

(二)严格审核,加强监督。下一步工作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对安置留用地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销售、产权登记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继续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引导消费者了解“三产房”项目的风险性,正确甄别各种三产用地开发模式的市场行为,并继续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等方式,打击违法销售工作,依法开展市场监管。

(四)统筹管理,多头并进。通过建议市委编办(市绩效办),统筹考虑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认真研究将包括新增涉嫌违规建设三产房在内的“小产权房”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城区、开发区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事宜,进一步发挥绩效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对包括涉嫌违规建设三产房在内的“小产权房”整治工作中出现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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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8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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