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有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后注销登记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和土地不动产权证注销方式
被征收的不动产注销登记分为两种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办理注销登记。以往的做法是征拆部门与被征收不动产权利人达成补偿或安置协议后,权利人将不动产权证书交予征拆部门并委托征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由于征拆部门未及时办理不动产当事人委托的注销登记,给不动产权利人带来不便。在此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不动产整体或局部灭失注销登记问题
整栋房屋征收或整宗土地收回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托人(委托征拆部门的)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房屋局部征收或土地局部收回的,因不动产面积发生变化,根据《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的规定,其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并非注销登记,而是变更登记。对于房屋被局部征收的,需对房屋剩余部分进行测绘,测绘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后方能进行变更登记。对于土地局部被收回的,需先向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办理调整用地范围手续,重新进行权籍测量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于列入征收范围内不动产遗失补证问题
房屋被征收后通过挂失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的规定,我局对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不动产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如当事人确有需要的,须经拆迁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证明材料。经核查,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750号土地使用权利人确于2013年12月申请办理了土地证遗失补证业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工程(城市快速路段)(二期工程:银灯立交)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南征〔2019〕5号),银海大道750号于2019年1月列入征收范围。综上,该土地申请遗失补证在前,政府征收在后,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冲突。如若存在代表所担心的被征收业主已获得政府补偿,且不动产权证已上交征拆部门,其又通过遗失补证用于违法行为,建议通过公安和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四、关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根据《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列入被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政府征收决定对被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暂停办理抵押等登记业务。如不动产部分被征收,且征收部分已灭失,征收补偿手续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该不动产恢复办理业务。针对此类情形,权利人申请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权利人先办理房屋或土地被征收后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
五、关于提高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效率问题
对于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直以来,列入征拆范围的不动产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均采取批量受理注销的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征拆部门申请办理(即代表提及的批量代理),我局对该类业务优先办结。如拆迁部门未及时申请办理,甚至长时间导致注销资料遗失的,则可由权利人自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未能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对于抵押注销登记,自2018年起,我局(机构改革前为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已与金融机构签订授权协议,已授权委托金融机构自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业务,借款人结清金融机构贷款后,金融机构即可通过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注销抵押权,无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现已实现抵押注销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