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函〔2019〕2080号
?
韦佳委员:
您在南宁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全市废弃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第11.04.090号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于改善废弃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经与您对接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全面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根据《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4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原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南国土资发〔2016〕122号)。同时,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通过政府采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全市所有在建在产、政策性关闭、闭坑废弃的135座矿山进行实地调查工作,其中在建矿山81座,政策性关闭和废弃闭坑的矿山54座。政策性关闭和废弃闭坑矿山中有14座已被自然恢复,有13座废弃矿山已被开发利用,剩余19座需要进行恢复治理。本次调查系统全面地查明辖区内矿山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分布、规模及危害程度,并建立包含矿山地形图、高程模型、正射影像等的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其中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实施常规调查,废弃矿山实施重点调查,分别在收集矿山原有地质资料或全野外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专项工程地质测量、专项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水土样化验等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南宁市市本级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将南宁市的矿山环境地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分类,通过调查查明了地质环境问题发育特征及其危害,并对典型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该调查报告为南宁市市本级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强化制度建设,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我局深入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积极强化规划管控,转变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重效益、轻环境的旧观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在南宁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我局委托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编制了《南宁市市本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目前该规划已报市人民政府待审定。该规划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并且区分治理责任主体、指导实施恢复治理提供依据。同时,该规划落实了矿山环境评价、土地复垦、环境治理达标等各项制度,强化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制止一切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遵循,明确了工作进度要求,做出了总体安排。
此外,我市计划于2019年建成6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2020年建成8座、2021年建成6座,争取到2020年底,30%大中型矿山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目标,力争到2019年底20座中小型矿山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0年底市级绿色矿山建成比例达到20%。计划于2025年,我市将建立有效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基本完成。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强度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我局印发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自然资发〔2019〕645号),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对我市辖区范围内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于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工程或对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我局将要求矿业权人进行整改,对于未按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矿业权人或矿山企业,我局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此外,我局严格监督矿业权人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是否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或者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注销的依据。构建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下一步我局将尽快推动规划方案的审定,规划方案将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宏观性、政策性的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矿产资源领域规章制度,加快我市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并对调查结果中19座需治理的废弃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同时,我局将持续加强矿山开发和保护过程的监管,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建设环境标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函
?
?
? ?11.04.090关于全市废弃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pdf
?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