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等3名代表:
黄炜等3名代表《关于土地收储成本构成及工业项目地价建议》第177号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地价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7〕39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业用地供地效率,可不再就具体地块结算成本,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参考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因此,我局在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各城区不再提供征地拆迁结算成本材料,根据委托出让函中提出对拟出让地块的出让价格建议,结合评估价格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关于非工业用地收储成本核算问题
非工业用地收储成本需按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宁市市区土地取得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5〕173号)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感谢各位代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秋萍 5609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