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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控的建议》第10.5.3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5-15 11:24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周学锋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控的建议》第10.5.350号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向地下拓展发展空间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之路。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办文号:4-H-263)精神,于2014起至2016年,我市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共同推进南宁市城区及规划区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调查工作(即“城市地质调查”)。我市成立了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国土、城建、交通、水利、电力、水务等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南宁市城市地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城市地质调查属公益性工作,将收集整合上述各单位(部门)已有资源信息,发布调查成果并进行共享。该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查明我市城市土地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资源状况,建立城市土地三维空间开发利用调查综合数据库及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为城市建设布局和功能规划、重大工程建设和地灾防治、城市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进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3〕5号)要求,我市实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规范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一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项目业主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般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不需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前进行。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片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若干区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可共同使用区块评估的成果。二是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三、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34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过一定深度或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边坡防护等工程开挖时,特别是对轨道交通工程车站主体、区间盾构、联络通道等工程,我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专项方案,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开挖过程中,除施工单位自行监测外,建设单位还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全程跟踪监测,做好事前预防。盾构穿越人员密集、重大建筑、桥梁、江河等环境复杂地段的,建设单位需会同施工单位做出风险评估,以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等事故发生。目前,我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地下工程施工已完成90%,此类问题基本处于可控状态。

四、市城乡建委起草了《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督管理购买服务方案》和《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打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进行多重监控,并通过编制应急预案等制度建设,加强轨道交通工程中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事故)。

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50号)公布了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同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可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可通过 110、119、120、122 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六、我市历年来均将地质灾害宣传培训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编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并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及“防灾减灾日”等主题活动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由国土自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路、铁路、旅游、水利等部门举办管理和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联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带动家长做好防灾工作等各种方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避险能力。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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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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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袁敏? 56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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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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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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