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建议》(第10.5.179号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建议该议案由市城乡建委作为主办单位。理由如下: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的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2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莹 5609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