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入推进专项工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给有关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2016年6月17日前,主动向市纪委、市纪委各派驻机构以及各县区纪委如实交代违纪事实、退缴违纪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依纪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如违纪行为情节较轻,同时具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有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纪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如实交代问题,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本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有关违纪事实和证据,但违纪人员尚未受到审查谈话或未被宣布采取审查措施,经过教育主动如实交代自己违纪事实的;
(三)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谈话或采取审查措施后,除如实交代被举报的违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掌握的不同种类的违纪事实的;
(四)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后,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但在接受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不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五)有关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说清问题,本人随后向组织坦白的;
(六)经亲友规劝后主动向组织说明的,或者亲友主动将有关人员送去如实说清问题的。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的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窝藏、包庇违纪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相关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泄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电话举报:0771—12388;
网络举报:进入南宁纪检监察网站(www.nnlz.gov.cn),点击右侧的“我要举报——举报入口”,按网站提示操作;
书面举报:请寄南宁市嘉宾路2号南宁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30028。
廉政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账号:2102112029301323344。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