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市自然资源局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重要专项规划。以上规划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拟定基准地价、划拨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等。
五、制定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研究市自然资源局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