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决定》中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是否符合标准,根据《南宁市司法局关于推进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2〕17号)要求,我局按照《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决定》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于2014年9月13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
(二)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决定》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判断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评估内容与标准
1.合法性标准
《决定》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2.合理性标准
《决定》所涉及的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妥当,所设置法律责任是否合理。
3.协调性标准
《决定》的实施是否与其他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存在冲突。
4.可操作标准
《决定》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
5.立法技术标准
《决定》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
6.实效性标准
《决定》实施效果是否达到了立法预期目的。
(四)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1.评估准备阶段
《决定》实施后评估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立法后评估标准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2.评估工作实施阶段
为更好地了解《决定》实施以来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按照清理评估工作安排,我局行文向青秀区自然资源局、江南区自然资源局、兴宁区自然资源局、邕宁区自然资源局、良庆区自然资源局、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征求《决定》实施情况意见,认真听取各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具体实施《决定》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困难,综合我局指导《决定》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形成了本报告。
二、对《决定》的评估意见
(一)合法性评估
1.《决定》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决定》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关于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的规定。
2.《决定》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已通过修订。在《决定》中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主要依据已经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已经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决定》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并与上位法的指导原则和立法精神相衔接,建议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及时修正《决定》。
(二)合理性评估
《决定》下放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三项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已不符合《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农村住宅审批管理权限。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5号)规定,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我局承担原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和原市规划管理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以及原市住房局的相关职责。
(三)协调性评估
《决定》自2014年9月13日实施以后,国家发布实施了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确有一些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够协调一致的地方。
?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
(四)可操作性评估
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民宅基地进行审批。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要求,我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1月17日联合印发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南自然资发〔2020〕1465号),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委托乡镇和街道办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工作,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理时效。截至2021年3月31日,我市12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委托工作。
3.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86号)要求,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各城区、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受理点,负责所属城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办证群众的业务咨询和答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工作。
(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决定》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条文要素齐全完备,符合法理、符合逻辑。
(六)实效性评估
《决定》自2014年公布施行以来,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12月11日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南府发〔2014〕28号)和《南宁市农村住宅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原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尽快落实委托下放事宜,与受委托机关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编制,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乡镇相关部门完成网络搭建,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求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技术人员聘用、派驻基层及跟班学习工作,充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并建立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制度,为有序开展农村住宅审批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决定》明确将市县级国土、规划、房产登记等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至县区、乡镇。2015年2月,南宁市出台了《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审批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优化简化了农宅规划、土地、建设许可及产权登记,并明确了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竣工验收的详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该系统可实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城区人民政府、城区自然资源局、乡镇和村级办事处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形成上下贯穿、横向互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审批的无缝整合。该套系统2017年已在我市青秀区完成南宁市农村住宅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软件开发成果验收、2018年完成系统的改进和完善,并已在我市青秀区各镇站点试用,目前已取得良好成效。
三、《决定》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决定》在实施后为有序开展农村住宅审批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但《决定》的规定相对滞后于现阶段工作的目标,需要继续修订。
(二)评估建议
因为机构改革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所以《决定》存在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律、法规、文件不协调的情况。因此,为确保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建议适时启动《决定》的修订工作。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