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12.4”
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方案
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将迎来第五个“宪法宣传周”。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为进一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深入学习宪法的工作部署,根据全国普法办“八五”普法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南宁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传周”普法宣传工作的部署安排,现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举办单位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三、宣传重点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坚决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宣传我国自然资源国情、国策,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耕地保护的相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然资源相关要点,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八五”普法工作精神。
(四)宣传平安南宁建设有关内容,重点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及近年来我市自然资源领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的进展,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政策。
(五)宣传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知识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进展,宣传《城乡规划法》等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六)宣传《信访工作条例》、《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行政法规。
(七)宣传耕地保护新政策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进一步强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和用地安全线的广泛共识。
(八)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切实提高群众识别地灾、防灾避险的能力,促进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九)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的新进展、新亮点。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广大群众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认知度。
(十)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宣传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协调民族关系的重要意义。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
(一)活动时间
1.“宪法宣传周”活动时间: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9日;
2.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时间:2022年12月2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
(二)集中宣传活动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南湖公园水幕电影广场。
五、集中宣传活动参加人员
办公室、审批办、监测科、登记局、利用科、耕保科、权益科、监察科、矿管科、地质科、测绘科、征地科、监察科、信访科、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1人,政策法规科3人。
六、具体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落实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场地、宣传横幅悬挂等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宣传活动的策划、宣传资料订购、帐篷租用、制作活动宣传展板及横幅、活动桌椅运送、购买矿泉水。检查参加人员到位情况,负责集中宣传活动现场的拍摄、报道及局官方网站线上宣传工作。
(三)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结合本次宪法日宣传活动主题,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宣传。
(四)南宁市规划展示馆:“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在南宁市规划展示馆同步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
(五)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围绕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主题,更新南宁市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综合云平台登录界面背景。
(四)审批办、监测科、登记局、权益科、利用科、耕保科、矿管科、地质科、测绘科、征地科、监察科、信访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结合本次活动宣传内容,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并向过往群众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解答问题,发放宣传资料,配合开展活动。
七、各分局宣传活动
根据市局活动方案,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各分局自行制定。
八、活动经费
(一)市局宣传活动经费从2022年宣传预算经费中支出。
(二)各分局宣传活动经费自理。
九、其他事项
(一)各科室(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各项工作要落实到人、到位。
(二)各科室(部门)按时完成各项宣传任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集中宣传活动的人员当天早上自行前往活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