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复决〔2020〕60号
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甘圩广福采石场。
负责人:黄珍,职务:经理。
地址: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第十九组。
被申请人:武鸣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潘辉德,职务:局长。
地址:武鸣区城厢镇兴武大道171号
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甘圩广福采石场不服被申请人武鸣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二、要求被申请人受理并作出审批申请人的采石场扩大矿区面积的划定矿区范围;三、要求被申请人审批办理申请人的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122010117130081257)的延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并给予相应足够时间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122010117130081257。该采矿证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规模5万吨/年,矿区面积0.0336平方公里,历经多次延续后,有效期限至2017年5月28日。在上述采矿证到期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延续的同时申报扩大矿区范围。2017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延期提交武鸣县甘圩镇那广山石场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的批复》(南武国土资复〔2017〕21号),同意申请人延期6个月提交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材料。该批复还附有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清单要件之一是提供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文件。但是,被申请人一直都没有批复扩界的划定矿区范围,不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编制和提交采矿权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材料。申请人只好通过多次信访要求解决采矿证延续和扩大矿区范围的办证问题,在2019年9月17日、11月5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广福采石场要求办理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手续的请示》《关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广福采石场请求划定矿区范围的请示》。2019年11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称:已过期失效,注销了采矿证,不受理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自身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职责划定矿区范围,作出不受理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答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要求延续和变更登记的采矿权武鸣县甘圩镇那广山石场已经被申请人按程序注销。该注销决定是正确的。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注销申请人过期《采矿许可证》的职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申请人《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具有作出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的职权。2.被申请人作出注销申请人过期《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申请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8日止。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提交了《武鸣县甘圩广福采石场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相关事项的请示报告》,提出延续及扩大生产规模申请。2017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武鸣县甘圩广福采石场申请办理釆矿权延续变更的答复》,告知申请人需按扩大生产规模的程序提交完整的釆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受理后方可进行审查,同时需征求城区环保局、安监局、林业局、甘圩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的意见,并报经城区政府审查后,方可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扩大生产规模手续。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明确武鸣县甘圩广福采石场采矿权延续登记须提交材料要件的请示》,请求给予三个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时间。2017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延期提交武鸣县甘圩镇那广石场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的批复》,原则同意给予你石场延期6个月提交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材料(注:同意延期提交申请材料并不等于同意办理延续、变更登记),但在延期时间内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2018年3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南宁市武鸣区矿产资源总体规(2016-2020年)》及《南宁市武鸣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该矿山被列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关闭矿山,该矿山延续登记申请已不再受理。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限期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告知申请人及时完成矿山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于2018年12月13日前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进行公告废止后予以注销。201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本局网站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已过期采矿权作出公示,之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在网站上公告注销申请人的《釆矿许可证》。3.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过期《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是合法的。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过公示后注销申请人过期的《采矿许可证》,程序是完全合法的。4.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采矿许可证》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2017〕1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对该矿山进行公告废止后予以注销所依据的法律是完全正确的。5.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三、武鸣县资源局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广福石场无法提交延续和变更材料”的复议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号)的规定,自2017年2月4日起,暂停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审批。申请人自2017年3月6日申请矿权延续、变更手续以来,已明确知道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审批已被暂停(申请人请示文已经写明),申请人在这三份请示报告中,均没有再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只是要求办理延续和扩大生产规模手续,因此在这过程中并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造成申请人无法提交延续和变更材料并非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6.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的撤销被申请人注销决定的诉讼已被驳回。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的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9日宣判[行政判决书(2019)桂0107行初81号],认定被申请人的注销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二)申请人广福采石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为原武鸣县甘圩镇那广山石场所在的矿区,武鸣县甘圩镇那广山石场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后,该矿区已经属于无证矿区。(三)该矿区不符合《南宁市武鸣区矿产资源总体规(2016-2020年)》及《南宁市武鸣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6 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被申请人作出不受理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决定是符合政策法规的。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受理并作出审批申请人的采石场扩大矿区面积的划定矿区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采石场武鸣县甘圩镇那广山石场采矿许可证已经被申请人按程序注销。(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目前被申请人已不再受理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审批申请。(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6 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审批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并给予相应足够时间提交相关材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采石场武鸣县甘圩镇那广山石场采矿许可证已经由被申请人按程序注销。(二)该矿区不符合《南宁市武鸣区矿产资源总体规(2016-2020年)》及《南宁市武鸣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广福采石场请求划定矿区范围的请示》,请求被申请人受理其广福采石场采矿权扩界的划定矿区范围。2019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内容为“你石场……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我局按规定及程序于2019年1月30日完成注销清理。你石场申请的矿区目前属于无证矿区,目前该矿区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企业所有,且该矿区不符合《南宁市武鸣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南宁市武鸣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综上所述,我局不受理你石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本局认为: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字〔2019〕15号)有关内容,原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由新组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是适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才能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因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扩大矿区面积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后,进行实质性审查,才能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此,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答复》,并于三十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