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评估背景
《办法》是南宁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于2000年7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三次修正。
(二)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办法》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面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也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确保政府立法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良法善治”的客观要求。
(三)评估内容与标准
1.合法性标准
《办法》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2.合理性标准
《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妥当,所设置法律责任是否合理。
3.协调性标准
《办法》的实施是否与本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
4.可操作标准
《办法》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
5.立法技术标准
《办法》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
6.实效性标准
《办法》实施效果是否达到了立法预期目的。
(四)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1.评估准备阶段
《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立法后评估标准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为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我局专门成立了评估工作组,专门负责实施后评估工作,全程参与实施后评估的调研工作。
2.评估工作实施阶段
主要通过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文献研究、相关规范性文件检索及比较分析等方式,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进行全面评估。
二、对《办法》进行综合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1.《办法》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符合立法法、《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关于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的规定。
2.《办法》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在《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被废止,《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失效。为了使《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能与上位法指导原则和立法精神相衔接,建议根据上位法的修改修正《办法》。
3.《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合理性评估
1.明确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执法主体资格。《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的要求,将城乡规划领域涉及的所有行政处罚权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协调性评估
《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保持有效衔接,与同位阶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办法》各项处罚条款均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制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
(四)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较为复杂。目前我市工程建设已简化为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许可、工程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前置到施工图之前,《办法》里仍规定原有程序,建议从便民高效角度简化优化私宅建设流程。
(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处罚规则、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对推进全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实效性评估
1.《办法》自2000年公布施行以来,对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基本达到立法预期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尽职履责,我市私有房屋建设管理均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2.积极宣传,科学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办法》实施以来,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规划法律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划法制理念,树立城乡规划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学《办法》、知《办法》、懂《办法》、用《办法》的氛围。通过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定点和巡回宣传,向对口单位、企业以及广大群众普及《规定》涉及的相关知识。同时,充分利用南宁日报、“南宁规划”微信公众号及网站等多渠道进行规划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3.我市规划档案每年定期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档案材料分类标明、存档材料清单详细、移交手续严谨,便于我市市民查询规划档案。
三、《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自然增长,居民刚需类建房诉求十分强烈,往往未批先建,大幅增加了规划执法难度。
(二)规划批后管理还存在失管失控的问题。自城乡规划执法纳入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对接还有所不足,监管和查处机制还不够顺畅,导致批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管失控。
(三)目前南宁市私宅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比较普遍,常见的是利用私宅底层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对于该类案件的查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原来的使用性质,并处罚款。但就目前的执法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执法部门的相关整改要求,而对于此类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的情况,《办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措施及规定来推动后续的执法工作,因此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的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
四、评估结论与建议
(一)评估结论
《办法》对规范我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办法》的规定相对滞后于现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向,需要继续修订和完善。
(二)评估建议
1.不断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职责职能和上位法的规定,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使《办法》的表述更加合法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完善,高度重视居民的合理诉求,着力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城中村刚需类建房的审批问题,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建设的发生,充分发挥《办法》在我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强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办法》中应健全规划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各责任单位之间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完善监管、查处机制,确保批后管理不失管失控。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寻求在社会公众关注度比较大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规章相关信息,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关注到《办法》内容,使《办法》实施更加顺利,有效推进全市我市城乡规划建设。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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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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