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宏文、肖宏光、肖宏联
地址:南宁市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
被申请人:上林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周伯逸 职务:局长
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龙湖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上自资源复〔2019〕3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上自资源复〔2019〕37号《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要求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提供林木采伐证依据。
申请人称:
一、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不顾事实把八户提出异议的歪曲成八位群众。二、塘防经联社同意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办理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林木采伐的证明是造假证明(有冒名签名,有一户多人签名)。三、上林县自然资源局称林木一直由广西金桂公司投资种植和管理中,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也是罔顾事实的(林木就在当年2004年种下,群众也多次问要合同,但就是不给合同群众看,绝大多数群众说也没有签字)这难道不是异议吗?四、上林县自然资源局称关于产权问题的答复自然也有意歪曲合同本意(就是所说的合同第七条的利益分配),这能说是产权确立根据吗?再有如果承认第七条,为什么不先确认第六条,林木已超过七年未砍伐,林木已归我方所有。五、上林县自然资源局称我们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给予采纳是错误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金桂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法,理由:(一)群众对肖胜流签字的上林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和塘防屯联合造林的所谓合同不认可,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性合同无效。林业部门不得承包农村林地,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且肖胜流和肖胜强当时也不具备有各自的法人资格,故时任上林县林业局公职人员的肖胜流等人代表上林县林业局林业推广站和肖胜强代表塘防屯签订的所谓联合造林“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上林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和金桂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2、十几年来不管是在私下或是每次在会上都有群众提出质疑,因为全屯几乎没有人得签过字并见到所谓的“合同”。3、签字当中有不少人字迹有涂改、名字错别字或一个人有两次签名但每次签名的笔迹很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笔迹签字,例如肖良球和肖梁球是同一个人里面出现两次。长年在外没有回家的人也有签名并且他们的家人也否认他们签名。合同文本和签字没有任何关系,签字文本也没有内容和日期,故上林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和本屯签的合同是欺诈合同、无效合同。(1)塘防屯队长肖胜英是肖胜流的胞兄,是利益利害的攸关人,不能拿肖胜英(有些不是他们群众签字)所说的同意采伐的材料不经调查核实就当作真实合法材料,这在法律上讲是不能当作证据的。(2)2019年10月30日晚上开塘防屯群众会议(只能说是部分群众会议)有些不到会的也有到会签名。(3)答复中说我们代表的是八个人不符合实际,我们代表的是拥有林木中23户当中的8户。所以答复我们中的第4条“塘防屯同意金桂公司采伐证明”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对答复的第二项的根据不给予承认,原因是:根据相关部门也看过所谓《联合造林合同书》,现在上林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第七条,为何不认定第六款之规定,即采伐期已过,林木不砍伐,所有林木已归我方所有。
每次开会我们都提出异议,正因为这事不解决所以我们还有些村民一直不服交捐钱修路等,所以不能说我们没有提出过异议;所谓的20%利润群众没有权力参与核算,所谓的承办金也从未进入农户的手中,不是事实吗;上林县林业局局长肖胜流的父亲肖宏礼纠集肖联强、肖联群、肖宁、肖联义5人强占我屯林地(据他们自己说140亩)已经31年,群众每次开会都提出反对,但卖树时林业局肖胜流不顾事实把140亩的收益全部给他的父亲肖宏礼等5人,群众意见很大,要求彻底处理这个问题。这叫做产权清楚吗?2019年6月11日上林县林业局对塘防屯进行采伐前的公示,塘防村民20多人向恭睦村委会、乔贤镇政府、上林县林业局、上林县林业局局长提出了异议。之后队长肖胜英在塘防微信群中晒出提出异议的照片,并威胁、谩骂、诬陷群众,公开威胁群众不给群众提出异议。2019年8月21日乔贤镇政府组织镇司法、镇农林水、村委进行调解,肖胜流也参加调解,会上肖胜流的母亲谩骂村民、肖胜英威胁村民,最后乔贤镇政府宣布调解不成功。在所有部门都没有给我们答复的情况下,上林县林业局于2019年11月13日又进行了第二次采伐公示,我们又向上林县人民政府、乔贤镇人民政府和上林县林业局提出了异议,在县人民政府的干预下,上林县自然资源局才给我们这份答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林县自然资源局对我们提出的异议没有深入的调查核实,就坐在办公室接收送来的假材料,武断认定他们家里送来的材料是齐全、合法的是非常荒谬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塘防经联社关于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本经联社与林业技术推广站签订<联合造林合同书>规定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意见》《联合造林合同书》《乔贤镇公木村塘防屯荒山发包图》《同意提供土地联营造林签名表》、《林木采伐(伐前)公示》(2019年6月11日)、《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异议》(上林县乔贤镇政府)、《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异议》(上林县林业局)、《林木采伐(伐前)公示》(2019年11月13日)、《关于上林县林业局<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异议》(上林县乔贤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林县林业局<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异议》(上林县林业局)、《关于上林县林业局2019年11月13日公示的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采伐中乔贤镇林冼副镇长以及林业局局长肖胜流不作为等方面的举报》《关于乔贤镇林冼副镇长以及上林县林业局局长肖胜流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方面的举报》《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上自资源复〔2019〕 37号)、《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上林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向该局申请对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的林木采伐,提交的申请材料有:1、2004年2月15日上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与上林县乔贤镇公木村塘防屯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书》一份,并附有《乔贤镇公木村塘防屯发包图》;2、2005年2月22日上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与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一份,并附有土地转包位置与四至范围图;3、《山界林权证明》一份;4、《关于同意转包林业用地的批复》一份;5、《关于林业用地承包权属登记的批复》一份;6、塘防经联社同意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办理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林木采伐的证明一份;7、其他证明各一份;8、《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该局对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审核,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符合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条件,该局根据设计图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11月13日作出《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林木伐前公示》,就拟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11月17日向该局工作人员书面提出异议。该局工作人员2019年6月14日接到异议书后,口头告知异议人应和金桂公司以及林木承包人协商解决纠纷。2019年11月17日接到申请人的异议书,提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未与村民签订任何形式承包合同或买卖协议,在村民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凭什么申请《林木采伐证》,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答复(上自然资复〔2019〕37号),该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该局认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符合林木采伐审批要求,再通过对采伐设计图与承包范围图的比对,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申请采伐的范围在承包范围之内。而且这片林木一直由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投资种植和抚育管理,从2005年开始种植林木和抚育管理到第一轮采伐期间,均没有任何人向我局提出异议,该公司亦于2012年已经完成了对该片林木的第一轮采伐。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12月3日向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颁发六张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为02263183、02263184、02263185、02263186、02263187、02263213)。
申请人认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违反《联合造林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内容。经查,《联合造林合同书》甲方为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屯,申请人并不能代表甲方。该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局不予采纳。于2019年11月27日向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砍伐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屯林木的行政审批,该局完全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审批,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关于申请人对肖胜流签字的上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和塘防屯所签的《联合造林合同书》不认可。该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申请人认为《联合造林合同书》是不合法、无效的,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或请求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直至目前,未曾收到肖宏文、肖宏光、肖宏联三人向该局提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出的林业部门不得承包农村林地,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根据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5条: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民、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该局认为2004年2月15日上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站与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屯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书》并没有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
该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上自然资复〔2019〕37号)符合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书》《委托书》《沈智刚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吴亚烈护照复印件》《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山界林权证明》《联合造林合同书》《乔贤镇公木村塘防屯荒山发包图》《同意提供土地联营造林签名表》《关于同意转包林业用地的批复》《关于林业用地承包权属登记的批复》《证明》《上林县乔贤镇公木村土地转包位置与四至范围图》《塘防经联社关于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本经联社与林业技术推广站签订<联合造林合同书>规定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意见》《收据》《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编号:建安林伐4501252019005)、《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设计编号:建安林伐4501252019006)、《上林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林木采伐告知书》《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02263183、02263184、02263185、02263186、02263187、02263213)、《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上自资源复〔2019〕37号)。
经审理查明: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共上林县委办公室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办发〔2019〕49号)规定,上林县自然资源局是上林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上林县林业局牌子。本案中,2019年6月11日,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桂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采伐其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和三里镇高仁村的林木,提交了《营业执照》《吴亚烈护照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书》《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内含《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山界林权证明》《联合造林合同书》《乔贤镇公木村塘防屯荒山发包图》《同意提供土地联营造林签名表》《关于同意转包林业用地的批复》《关于林业用地承包权属登记的批复》《证明》《上林县乔贤镇公木村土地转包位置与四至范围图》等材料)、《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编号:建安林伐4501252019005)和《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设计编号:建安林伐4501252019006)等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对金桂公司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后,拟同意其进行林木采伐审批,并于2019年6月11日对其申请采伐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8林班34-1、50-1、53-1、55-1小班和三里镇高仁村2林班5-1小班的林木作出了《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就拟采伐林木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出材量和采伐强度等进行公示。2019年6月14日,申请人就该公示向被申请人和上林县乔贤镇政府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10月30日,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召开原签订联营合同的全体户代表会议。根据会议表决意见,经联社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了《塘防经联社关于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本经联社与林业技术推广站签订<联合造林合同书>规定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意见》,同意被申请人核发金桂公司的林木采伐申请。
2019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对金桂公司申请采伐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8林班45-1小班的林木作出了《林木采伐(伐前)公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上林县林业局<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异议》,提出了“其于2019年6月11日的《林木采伐(伐前)公示》提出异议后,在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何又进行新的《林木采伐(伐前)公示》;金桂公司未与村民签订任何形式承包合同或买卖协议,在农民未知情的情况下有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理由;涉案林木存在产权未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理”等异议,并要求对存在的异议作出明确答复。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上自资源复〔2019〕37号),告知了申请人有关金桂公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理由和涉案林木的产权确定等内容,申请人并于当日签领。
2019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对金桂公司申请采伐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8林班34-1、50-1、53-1、55-1小班和三里镇高仁村2林班5-1小班的林木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为02263183、02263184、02263185、02263186、02263187)和作出《林木采伐告知书》。同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金桂公司申请采伐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恭睦村塘防庄8林班45-1小班的林木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为02263213)和作出《林木采伐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上林县林业局<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异议》中已明确提出了异议和答复要求,虽然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上自资源复〔2019〕37号)告知申请人,但该答复书中有关“你们提出现存林木存在产权未确定,《联合造林合同书》第七条已作出具体规定。”的表述与《联合造林合同书》第七条:“七、利益分配 林木成林后,甲乙双方按2∶8进行分配,即甲方得20%的立木,乙方得80%的立木。如甲方委托乙方砍伐,则扣除采伐费用及上缴的各项税费后,所得收入按20%归甲方,80%归乙方。”的内容明显不符。因此,被申请人该观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肖宏文等八户群众对<乔贤恭睦村塘防屯林木伐前公示>异议的答复》(上自资源复〔2019〕37号),责令上林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