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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7-16 14:36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抽查项目:8个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性。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 号)第4.3条


2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拆迁程序执行、补偿安置政策落实检查

1、征地拆迁补偿是否存在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情况。2、征地预公告等征地文书是否按规定送达、张贴。3、征地拆迁协议书审核是否执行会审、联审两级审核机制。4、征地档案是否按项目合并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第三条。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10号)第三条。


3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测绘资质巡查

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4、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情况。9、要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以往申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况。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的通知》(桂测发201573号)第三条、第四条。


4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1、是否有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情况。2、是否有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3、是否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4、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5、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6、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7、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情况。8、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使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3、《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20082号)第十五项。

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5、《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5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1、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2、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3、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4、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5、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6、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7、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8、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9、是否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1、《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142号)第二条、第四条。


6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遗迹保护抽查

1、是否建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设置碑石、界标等标识系统。2、碑石、界标等是否遭受移动或破坏。3、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4、地质遗迹是否被破坏和污染。5、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 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石、取土、开矿、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6、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集标本和化石的情况。7、是否开展地质遗迹监测、维护机制和措施。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 年 5 月 1 日地质矿产部第 21 号令发布)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 年   3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0号公布,200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7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科学研究采集古生物化石抽查

1、是否依法申请办理采集古生物化石,并获得批准。2、是否按照批准地点和数量采集古生物化石。3、是否按设计书开展古生物化石采集,是否存在随意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情况。4、是否存在出售采集的古生物化石情况。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 年   3 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80 号)公告,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抽查

1、取得的开采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地下水、土壤污染、地形地貌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3、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并组织验收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 年 8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5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 年 3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80 号)公布,2006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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