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南府发〔2015〕15号),我局权力事项共97项,其中:行政许可共7项、行政处罚共77项、行政强制共1项、行政检查共1项、行政确认共3项、其他行政权力共8项;承接自治区级下放的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共6项、行政确认共1项。我局没有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等5类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 号),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审批已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我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查”和承接自治区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审批”,原设定依据为2014年自治区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此,我局不再将上述两项事项列入权力清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为零,停止征收调节基金”和“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我局已停止向矿山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将“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这一行政强制事项列入我局权力清单。
经上述调整后,目前我局保留的权力事项共95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77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承接自治区级下放的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确认1项。我局没有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等6类行政权力事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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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