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桂政办发〔2015〕)85号)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上午,林兢副局长代表我局出庭应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民委员会第8、9、40、11、13、18、20、21、22村民小组诉我单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2016)桂0103行初31号]。该案现已完成开庭,目前正等待法院判决。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桂政办发〔2015〕)85号)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上午,林兢副局长代表我局出庭应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那黄村民委员会第8、9、40、11、13、18、20、21、22村民小组诉我单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2016)桂0103行初31号]。该案现已完成开庭,目前正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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