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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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批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0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各城区分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各城区分局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3.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9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四)其他正当理由。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1 |
行政许可 |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批 |
4.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5.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8条: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
2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
1.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市场化运作建设职工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第3条第2款: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2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12条规定: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法院申请处置划拨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1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企业改制、兼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房屋产权转移,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2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
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已售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划拨性质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南宁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9.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用地目录》第2条: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第3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10.转让中的保留划拨方式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2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 | |||
1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3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第10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2.采矿权延续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
3.采矿权变更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
4.采矿权转让审批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3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
4 |
行政许可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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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5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5 |
行政许可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审批 |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6 |
行政许可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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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2.《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相关测绘成果。”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8号):“将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交给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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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二 |
行政处罚 |
共7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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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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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9号主席令公布,2007年8月31日修改公布)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应该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2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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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 |
行政处罚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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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 |
行政处罚 |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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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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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6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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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7 |
行政处罚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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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8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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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9 |
行政处罚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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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10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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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政府事权,由市国土局承办。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11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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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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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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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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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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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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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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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2005年修改)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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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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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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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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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2005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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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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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9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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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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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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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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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施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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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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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施行)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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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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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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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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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施行)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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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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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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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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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3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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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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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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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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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令518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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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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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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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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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5日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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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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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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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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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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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0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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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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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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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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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2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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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5日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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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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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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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5日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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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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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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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改为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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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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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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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6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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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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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7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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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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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8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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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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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39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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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0 |
行政处罚 |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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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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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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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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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3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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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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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4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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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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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5 |
行政处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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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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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6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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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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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7 |
行政处罚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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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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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8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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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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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4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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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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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0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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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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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1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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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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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2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查单位违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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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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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3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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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自2008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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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4 |
行政处罚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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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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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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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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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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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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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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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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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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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59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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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2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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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60 |
行政处罚 |
擅自运输钟乳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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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2009年3月27日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准运手续擅自运输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钟乳石准运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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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61 |
行政处罚 |
使用破坏性爆破或者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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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2009年3月27日修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破坏性爆破或者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钟乳石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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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6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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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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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3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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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二)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4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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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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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6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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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7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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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8 |
行政处罚 |
损毁、擅自移动或拆除、侵占或从事影响测量标志使用功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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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测量标志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上或者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在地面测量标志占地36—100平方米,或者地下标志占地16—36平方米的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1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第五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9 |
行政处罚 |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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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成果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70 |
行政处罚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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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9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71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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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72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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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73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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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74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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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75 |
行政处罚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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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76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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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施行)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77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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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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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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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四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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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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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五 |
行政确认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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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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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11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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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55号)第2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由本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3 |
行政确认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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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六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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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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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8条: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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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37条第1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或初审、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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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第6条第4款: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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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4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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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
建设用地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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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第四大点,国有土地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暂列入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按程序报政府审定确后再做调整。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探矿权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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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3号)第四条截止当年9月30日,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其中保留满1年以上,且不开展野外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可不参加年检)。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跨市行政区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缓检。第五条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自治区、市两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承接自治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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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14 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第一条: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接受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度接受年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64号)第5条: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接受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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