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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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南宁市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规定》、《南宁市行政复议调查规则》、《南宁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南宁市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等五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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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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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按照“谁办理、谁跟进”的原则,由原办理部门(机构)具体承担收集证据、组织行政复议答复或者应诉答辩材料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调解,做好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共同做好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本级(上一级)人民政府召开的行政复议听证会。?
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如其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可以指定所属工作部门(机构)负责人代为参加。?
第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调解工作需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调解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九条?? 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
(一)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者出庭应诉,但必须有行政机关人员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行政诉讼庭审中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遵守听证会或法庭纪律,积极参与听证会或庭审活动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从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查找行政执法工作的不足,认真研究、积极落实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或者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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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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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事实依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相关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出示其保存或持有的证据原件,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
(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书面审查尚不能查明的; ?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可能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
(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员参加,其中一名任主审复议员。?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主审复议员。 ?
第九条?? 主审复议员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
(三)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 ?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
(五)其他应当由主审复议员履行的职责。 ?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组织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员及书记员。 ?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复议员的询问。 ?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会,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按照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放弃参加或者不能按时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于召开听证会1个工作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取消或延期召开听证会。?
申请人放弃参加听证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召开听证会。?
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于召开听证会1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新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的,主审复议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现场决定准许或听证会改期。?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决定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安排行政复议员参加听证。 ?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员、书记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查明到会情况。听证参加人未到会的,主审复议员可以现场决定听证会是否继续举行。 ?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一)主审复议员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案由及行政复议员、书记员基本情况,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四)第三人陈述;?
(五)主审复议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六)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七)主审复议员征询当事人调解意向,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开展调解; ?
(八)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九)主审复议员宣布听证会结束。 ?
第十九条?? 其他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现场作证或者作出说明、解释时,行政复议员应当核对其身份,并告知其负有如实作证或作出说明、解释的义务。?
其他听证参加人不得旁听听证会。?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会内容如实记入听证会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听证笔录应当由主审复议员、记录人签名。 ?
听证参加人拒绝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会笔录上注明,并由其他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见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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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复议调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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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维护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调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办案组,明确主办人员、协办人员。?
第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函件调查、委托调查、听证会调查等多种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就需要调查的问题实地调查核实,收集证据、询问证人。?
实地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实地调查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实地调查应当根据需要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行政复议人员对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况和证据不得当面肯定或否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和证据应当保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就需要调查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函调查。?
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按期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机构。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实地调查取证确有困难或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取,原则上由行政复议当事人协商确定。如行政复议当事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或组织行政复议当事人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
行政复议机构委托调查,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或者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按期完成调查取证或鉴定工作,并及时将材料、证据、结果送交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组织行政复议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行政复议当事人意见。听证会调查按照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物证,应当调取原件,确实不能取得原件的,应当摄像、影印或者复制。?
行政复议人员收集物证原件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收集物证要注明出处、取证时间、原物主和取证人的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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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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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办法开展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动开展协调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行政复议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完成调解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与精神。?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坚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到不偏不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裁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案情复杂、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情绪对立严重,且各方都难以形成明显证据优势的案件;?
(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七)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
(八)其他采取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的案件。?
第九条??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解。?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调解,可以召开调解会。调解会应当制作会议笔录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会笔录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应当由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开展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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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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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跟踪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当报告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 ?
第四条??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复议办)书面报告:?
(一)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复议办;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市复议办书面报告。?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被复议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复议办书面报告:?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申请人被责令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当事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且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被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报告。?
第七条?? 被申请人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复议办报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市复议办报告应诉情况和审判结果,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复印件;?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市复议办报告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或者反馈完善相关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情况。?
第八条?? 市复议办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总结和分析,适时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涉及全市或全系统的普遍性问题,应根据职责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九条?? 市复议办定期对有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评议,检查评议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所称“人数众多”系指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合计涉及5个以上不同主体或涉及总人数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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