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规范采矿权转让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制度、规范采矿权转让程序,着重推行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协议方式转让采矿权,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采矿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采矿权转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本规定所称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委托采矿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将采矿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采矿权网上挂牌转让是指利用网络平台,通过挂牌方式组织实施采矿权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委托市级采矿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采矿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审批部门)采矿权转让人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属于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审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市辖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审批由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实施机构)采矿权转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采矿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原则上由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根据转让人的委托,主要采用网上挂牌交易、协议鉴证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转让条件)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号)的要求;受让人资格条件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审批所需材料)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剩余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的采矿许可证。
(三)转让人上年度已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法人的名称应与采矿权人名称一致;法人组成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电脑咨询单)、企业章程、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全体股东身份证。
(四)转让人提供经有资质部门编写和审查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截止申请转让之日)、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各年(含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五)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发票,资源税发票及收缴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文件。
(六)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及确认(备案)材料;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七)转让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采矿权的,应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
(八)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包括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实施转让的,需一并向审批部门提交转让方案,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参照采矿权出让方案制定;采取协议鉴证方式实施转让的,应当一并提交受让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受让人注册资金须大于矿山投资总额的30%的证明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查事项)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采矿企业投入采矿生产的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税费以及采矿权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转让准入条件问题逐一出具书面调查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审批部门应对转让人提交的采矿权转让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予以审查,并在出具同意转让证明文件的同时,对转让方案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第十条(委托转让所需材料)采矿权转让人凭审批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提交委托转让申请。委托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委托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采矿权基本情况、被委托人及受理事项、转让方式、拍卖、挂牌底价或不设底价的说明、起始价等。
(二)有审批权限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转让准入条件问题出具的书面调查意见,以及同意采矿权转让的证明文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包括网上挂牌交易)实施转让的,应提交审批部门对转让方案提出的书面指导意见和转让方案。
(三)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受让人注册资金大于矿山投资总额的30%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人《承诺书》。
(五)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内容应包括: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开采情况);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转让交易流程)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对转让人提交的委托转让材料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委托转让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转让:
(一)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转让采矿权
1.签订委托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人与市采矿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转让合同,由市采矿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矿权转让交易。
2.发布转让公告。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根据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公告应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时限和内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大厅电子屏同时发布。
3. 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根据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转让文件。
4. 竞买申请人登录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参加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网上交易的基本程序如下:
(1)竞买申请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数字证书;
(2)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
(3)系统自动审核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网上交易系统的报价竞买活动;
(4)设有转让底价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前将底价密封完好并交给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在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录入网上交易平台系统。
(5)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按有关规则进行网上报价或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6)报价结束,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成交结果。
5.交易结果确认。采矿权网上挂牌成交的,网上交易系统向竞得人出具《采矿权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取得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交易机构签订《采矿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转让合同》。
6.交易结果公示
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应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交易结果公示时限和内容,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大厅电子屏同时进行公示。
7.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出具转让鉴证文书。
(二)以协议方式转让采矿权
以协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市采矿权交易机构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交易大厅电子屏对转让事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市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并由市采矿权交易机构出具采矿权转让交易鉴证文书。
(三)以现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采矿权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转让。
第十二条 (交易中止、终止或恢复的情形)采矿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的采矿权交易行为中止或终止及恢复情形的,采矿权转让行为中止或终止及恢复。
第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采矿权转让成交的,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等额采矿权转让价款, 由市采矿权交易机构代为转入转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采矿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转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采矿权,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截牌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交易服务费)市采矿权交易机构承担采矿权转让实施及鉴证工作,按《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2〕25号)的规定向转让人或受让人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必须公开。
第十五条(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受让人凭交易鉴证文书、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