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原邕宁县私宅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原邕宁县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南国土资报[2008]592号)精神,结合原邕宁县用地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邕宁县审批的私宅用地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邕宁县私宅用地审批处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符合规划、条件明确、权属清楚、税费缴清的原则。
第四条 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审批办)负责原邕宁县私宅用地审批手续的受理、审查和处理工作。
局办公室统筹协调原邕宁县私宅用地审批情况调查工作。
用地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负责承担原邕宁县私宅用地情况调查和前期初审、公告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原邕宁县私宅用地权属初审和宗地测绘工作。
局其他科室(部门)协助做好原邕宁县私宅用地审批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完善原邕宁县审批的私宅用地手续的,应向局审批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双方在局审批办经办人见证下当面签字或经公证处公证。
三、原用地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文件。
四、与政府、国土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购地协议(出让合同);属于转让的,需提供原受让人与政府、国土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购地协议(出让合同)及相关转让协议。
五、地价款缴款凭证、契税纳税凭证;属于转让的,需提供原受让人缴纳地价款的原始票据。
六、原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指国土所、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出具的结清地价款证明。
七、宗地的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含占地权属列表、权属现状示意图、面积量算表;所提交的测绘成果应注明宗地所占地类是否属于建设用地,如属于建设用地的,注明宗地目前建设情况。
八、原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红线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或房产证。
九、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十、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局审批办经当场审核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权属来源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向土地所属的城区规划分局发函,请求核定该宗地规划初始条件及相关意见。待收到城区规划分局复函后,向申请人下达正式受理通知书。
二、如权属来源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按非标准件办理,由局审批办出具告知书,并指导申请人向辖区分局递交用地审批情况调查申请;辖区分局应在一个月内对用地情况开展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仅存档,不需提供给申请人),情况复杂的,辖区分局应提交局业务会审定后提出初审意见。
辖区分局调查后,如权属来源清楚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办理复函(详见附件1);申请人持辖区分局办理复函及本办法第五条第规定的材料向局审批办申请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局审批办向申请人下发受理通知书,并向辖区分局调取该宗地用地情况调查档案。
辖区分局调查核实后,如权属来源不清楚,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由辖区分局提交局审批办业务会审定后代拟文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局审批办应指定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是否有用地协议(合同)、用地批准书(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出具原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批准材料和有效的转让协议等材料;
土地使用者所提供的权属来源文件(指原邕宁县核发土地证、购地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许可证等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地价款缴款凭证)必须是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二、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是否有地价款缴款凭证、原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具的结清地价款证明;涉及转让的,原土地使用者是否交清地价款;是否有契税完税等证明。
三、是否有规划许可手续: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是否属于建设用地:是否有宗地测绘成果标注的地类及宗地建设情况。
第八条 2005年3月18日撤县设区前,原邕宁县已核发土地使用证或虽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但申请人能提供购地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许可证等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且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宗地,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宗地未发生转让行为的情况处理
(一)已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相关业务。
(二)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或无法提供地价款缴款凭证的,按购地合同(协议)追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或按原批准时点评估补交出让金,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
(三)经原邕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按原批准改变用途时点评估补交出让金,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
二、对宗地已发生转让行为的情况处理
(一)一部分单位、公司、企业已缴清出让金的情况下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分割成小地块转让给个人作为宅基地的,由申请人(现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
(二)一部分单位、公司、企业在未缴清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分割成小地块转让给个人作为宅基地的,原则由原受让单位、公司、企业缴清出让金;申请人(现土地使用权人)愿意补交的,可由申请人按比例分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分担比例为该宗地面积占原地块分割后的所有宗地面积之和的比例)后,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如原受让单位、公司、企业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不明确的,申请人愿意按原批准时点评估补交出让金的,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
(三)个人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住宅用地,原邕宁县政府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人(受让方)须补办出让手续,参照现行划拨补办出让程序审批,由申请人(受让方)按申请时点评估宗地价格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
(四)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住宅用地,原受让方未缴清出让金的,由申请人(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购地合同(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或按原批准时点评估补交出让金,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原受让方已缴清出让金的,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业务。
第九条 经审查,对经办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于用地合同(协议)、土地使用证未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征地、拆迁安置宅基地,原则上确认为国有划拨土地。
二、征地、拆迁安置宅基地(含已经转让的情形)在土地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已经明确使用权类型是出让性质,但申请人无法提供地价款缴款凭证的,按未交清土地出让金处理。
三、关于出让金缴纳情况的确认问题
(一)提供原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具的结清地价款证明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应原始缴款凭证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且票据金额与应缴出让金总额相符,在办理业务时可追认当时出让条件情况下已结清地价款。原始缴款凭证指银行缴款单或发票(收据)。
(二)对已提供票据但不能明确款项所属,票据总额与应缴出让金总额相符,且原出售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已开具结清地价款证明,在办理业务时可追认当时出让条件情况下已结清地价款。
(三)已经与相关部门签订以土地抵工程款协议,且土地款与工程款金额一致的,可视为已经结清地价款。
(四)若所提供票据总额大于应缴出让金总额的,需进一步核实所提供票据款项所包含的内容;若所提供票据总额小于应缴出让金总额的,认定为未交清地价款,需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及相关费用或按原批准时点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实际用地面积因测绘误差超出批准或发证面积1平方米以内的(含1平方米),按原批准面积给予确认,不计收土地出让金;超出批准或发证面积在1到10平方米以内,且不超过总面积5%(含5%)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给予调整用地面积并按现行基准地价测算超批准面积部分的地价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经办人员经审查后,应拟定初步意见经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局审批办业务会审议。局审批办业务会审议认为情况复杂的,可提交局业务会审定。
经审议或审定认为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由局审批办负责完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局审批办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按程序审定。局审批办根据业务会决定和地价评估结果拟定呈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局审批办将补签宗地协议公告交辖区分局在宗地所在社区或村民小组张贴。补签宗地协议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宗地坐落、用途、面积、公告目的、公告时间、公告机关等。
辖区分局应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情况反馈局审批办。
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由申请人与市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附件2),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公告期内有异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处理。
第十一条 经局审批办业务会或局业务会审定,认为不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由局审批办拟文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复函
2.补充协议
附件1:
复 函
编号:
XXX(公司或个人):
你(公司)于XXX年XXX月XXX日交来的有关XXX宗地完善用地手续的报告收悉,请你(公司)按《原邕宁县审批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材料清单》准备材料齐全后,到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5号窗口(广西体育中心一楼)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此复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XXX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宗地补充协议(样式)
南国土审协(补)XXX号
甲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XXX
XXX年XX月XX日,乙方取得原邕宁县人民政府核发的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XXX]字第XXX号),使用权面积为XXX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终止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乙方取得原邕宁县建设局核发的该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XXX),用地面积为X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建设项目名称为住宅。XXX年XXX月XXX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XXX分局出具规划意见,明确该宗地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为XXX。XXX年XX月XX日,XXX开具《XXX收款收据》(NO. XXX),乙方缴交该宗地地价款为XXX元。XXX年XX月XX日,XXX出具《证明》,明确该宗地已结清地价款。
该宗用地在原邕宁县撤县设区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查,现甲方给予乙方完善用地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乙方取得位于原南宁市XX区一宗地(现XXX区XXX镇XXX路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新编宗地号:XXX,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面积XXX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70年,终止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
二、确认XXX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价XXX元/平方米,总价为XXX元,该宗地已结清地价款。
三、根据XXX年XX月XX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XXX分局的复函意见,核定该宗地容积率为XXX。
四、乙方须于XXX年XX月XX日前竣工;竣工日期以乙方依法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最后一期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日期为准;乙方须在XXX宗地竣工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备案(可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gtj.nanni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如不按时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办理乙方相关业务;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XXX宗地土地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乙方应在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最后一期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申报竣工换证,超期不申请的,甲方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办理乙方相关业务。
五、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XXX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