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1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现将《南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南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已确认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程序和制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
(一)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深化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及相关制度执法,使全市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及执法人员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立法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四)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实施范围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
(一)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执法主体。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机构
(一)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及日常检查;总结和推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二)各县(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本县(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
五、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把握细化裁量执行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的细化标准等应予以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强化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六、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梳理带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在已确认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机关带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梳理本主体行政处罚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事项。
(二)对带有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对带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行为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条件、适用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少裁量的弹性空间。要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每一等级明确具体的处罚种类、对应的处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3、行政违法行为符合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1)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②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④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⑤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⑦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⑧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⑨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2)制定较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①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②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④配合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3)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①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5、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6、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因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有不同处罚执行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完善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具体要求是: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制定本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2、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程序。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完善说明理由和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应当予以说明,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完善裁量集体讨论程序。对涉及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负责人要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5、完善裁量考核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列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对不按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并予以相应扣分。
七、实施步骤
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分三步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2年7月下旬)。
根据工作方案,认真动员部署。各县(区)政府,开发区以及市级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二)细化裁量权执行标准(2012年8月至9月)。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开发区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有自由裁量内容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制定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填写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详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完善相关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在9月30日前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可以参照相应的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结合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填写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并公布实施,同时完善相关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在9月30日前报县(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12年10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2012年10月底前)。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2012年自治区对南宁市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认真落实,按时完成,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总结执法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好做法、好经验,每种违法行为要科学划分不同档次。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有关法律专家和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实施行政处罚要体现和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理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时,将教育规范和限期自行整改固定为实施处罚前必经的程序,发挥执法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切实解决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等问题。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法行政考核中。各级法制机构要通过处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行政处罚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向市政府报告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要专题汇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
(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要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规范执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委托相关组织执法的,受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细化后的标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五)动态管理,加强宣传。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同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实施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网站、服务指南、电视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范例)及填表说明(可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首页法制监督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