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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10 18:04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制定各项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人事任免、行政问责、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除外。

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

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  编制和修改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矿产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三)  编制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年度计划草案;

(四)  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  拟订基准地价、划拨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六)  依据法律、法规及现实需要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及时高效原则。

第五条 大事项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七)决策执行。

第六条 承办部门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咨询论证、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或规划成果。

调研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决策风险评估以及应急预案等。

调研报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三)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重大决策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承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用座谈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参加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可邀请专家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能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应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业务会或会审会决定,重大决策决定程序遵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决策和内部会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及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应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部门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执行部门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可以暂缓或停止执行重大决策。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的,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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