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1 |
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435号 |
张凤英 |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2单元1701号房 |
20240565234 |
2 |
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13号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20240565169 |
?
公告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