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1 |
邕房权证字第02735711号 |
韦寒依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7栋2单元1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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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2023)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50808号 |
韦寒依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7栋2单元1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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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2021)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38888号 |
韦寒依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7栋2单元1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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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35号 |
韦寒依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7栋2单元1101号 |
公告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