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1 |
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34896号 |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 |
南宁市西乡塘区相贤路37号大唐·果东区商铺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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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174307号 |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 |
南宁市西乡塘区相贤路37号大唐·果东区商铺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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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