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1 |
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02464号、 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02465号 |
李翠玲、李明 |
南宁市西乡塘区铁路北四区21-2栋一单元一层1-13号杂物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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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