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备注 |
1 |
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32590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科技支行 |
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10号东盟1号-澳门园2号楼1单元十层1002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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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351715号 |
朱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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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