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名称、界址、面积变更)
(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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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城区人民政府依嘱托变更的,提交嘱托机关(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核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需提供的专项材料,核验原件:
1.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农民集体名称变更证明;
2.因土地调整导致面积或界址变更的,须提交土地调整材料;
3.因土地征收导致部分面积或界址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须提交土地征收协议书;城区人民政府依嘱托变更的,须提交嘱托函(附征收文件及征收范围坐标);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核验原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