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依嘱托)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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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嘱托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核验原件;
(三)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核验原件。委托其他人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及有效身份证明,核验原件;(委托送达函须盖嘱托机关公章)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五)嘱托机关要求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嘱托函,核验原件;(列明要注销登记的宗地号、证书号、权利人、面积等内容,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书列表;不能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单列,并要求登记机构公告作废不动产权证书)
(六)征地拆迁部门出具已完成征收补偿的证明,核验原件。
二、办事程序
受理→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