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遗失补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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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验材料(不收件)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受理窗口打印或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1.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三)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核验原件;
(四)遗失声明,核验原件;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核验原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若已有权籍调查成果,且宗地界址或房屋建筑未改变的,沿用原有权籍调查成果)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遗失声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上公告需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不在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项目、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